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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第一条 定 义
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我们”、“我们的”指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旅客”的定义)。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公司代码”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英文字符。
“销售代理人”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您”、“您的”和“您本人”的定义)。
“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客票”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电子客票或者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纸质凭证,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等内容。
“电子客票”指由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乘机联”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它赋予该联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联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旅客联”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您持有。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指您购买我们的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普通票价”指在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10%付费的婴儿票价。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
“约定的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中途分程”指经我们事先同意,您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您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行李”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指您交由我们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
“非托运行李”指除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您自行照管的行李,包括随身携带物品和占座行李。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行李票”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超售”指超过航班最大可利用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企业名称及网址”
我们的名称: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缩写:SC
结算代码:324
我们的网址:http://www.shandongair.com.cn
我们的服务热线: 0086-400-60-96777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除本条件2.2、2.4和2.5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国内运输。
2.2包机运输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3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了我们的航班且您的客票上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代码,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飞机。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或购票时,我们会将经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您。
2.4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内运输,如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我们的运价规则相抵触,则该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2.5本条件优先适用于我们的其它规定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第三条 客票
3.1 一般规定
如果您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应以书面形式在客票有效期内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挂失。经我们查证,遗失的客票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使用的,待客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满1年以后的30日内,可办理退款。在您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您证明是由于我们的过失造成的。
3.2客票的有效期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4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3.5 承运人的名称
在客票上,我们的名称被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SC”。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4.1 票价的适用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票价根据您购票之日我们的有效运价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您的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售出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4.2票款的交付
4.3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及婴儿票价
4.4 税款和费用
政府、其它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应当由您支付。税款和费用通常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在您购票时,我们将告知您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5.1定座与购票方式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致电我们的服务热线,或者在我们的售票处或授权的代理人售票处预订座位和购买客票。
5.2定座与购票要求
5.3个人资料
您认可提供给我们与您旅行有关的个人资料用于定座、购票及其它相关服务。为此,您同意我们保留和使用您的个人资料,并可将该资料传送给我们的有关部门、授权代理人、政府部门、其它相关承运人或者上述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资料,我们将善加保密。
5.4不保证提供您申请或指定的机上座位
我们将尽力满足您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我们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您登机之后。
5.5 座位再确认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6.1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同,如您搭乘的是我们的航班,我们将告知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对于您旅行中其它承运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截止时间,您需向相关承运人查询。为了您旅行顺畅,建议您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6.2如果您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我们有权取消您的定座。
6.3如果您购买的是电子客票,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您购票时使用的相同。
6.4您须按照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我们规定的时间在登机口候机。如您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登机口,我们有权取消您的座位。
6.5对于您不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7.1 拒绝运输的权利
根据我们的判断,我们可以在通知您后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由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我们也有权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7.2 限制运输
无成人陪伴儿童、残障者、孕妇、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旅客,须事先向我们提出,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有关无成人陪伴儿童、残障者、孕妇、患病者及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运输规定,可向我们查询。
7.3 被拒绝承运后的退票
依据第7条条款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可以根据11.3款规定办理退票。
第八条 行李运输
8.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8.2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在您的托运行李中,不得放置或夹带现金、有价票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电脑、个人电子设备、样品等贵重物品、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锂电池、重要文件和资料、旅行证件等物品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我们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8.3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8.4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
我们限定随身携带物品的最大体积和/或重量。每位旅客以
8.5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8.6行李声明价值
8.7行李的收运
出于安全和安保需要,您应接受我们对您和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如果您不在现场,我们也可以检查您的行李。如果您不遵守安全检查规定,我们有权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
9.1 航班时刻
9.2 航班取消、变更行程及延误等
9.3不正常航班的帮助
第十条 航班超售
10.1为满足更多旅客出行需求,我们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采取适当超售的方法,以保证更多的旅客搭乘理想的航班。
10.2如果航班发生超售,我们会在机场首先征询自愿搭乘晚一些航班或者自愿取消行程的旅客。在没有足够的自愿者情况下,我们可拒绝部分旅客登机。
10.3由于我们的航班超售造成您未能按照原定航班成行,我们将安排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航班让您尽快成行或免费办理退票,同时给予一定形式的补偿。
第十一条 退票
11.1 我们将根据我们适用的运价规则退还您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并遵守下列规定:
11.2 非自愿退票
11.3 自愿退票
11.4 拒绝退票的权利
11.5 办理退票者
自愿退票只能由原出票航空公司或者其授权退票的代理人办理。
11.6 退款至银行卡
如果您购票时使用银行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退还到原卡帐户上。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12.1 一般规定
根据我们的判断,如果您在航空器上的行为危及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任何人或者财产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的行为,我们可以采取我们认为合理的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您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您有可能因客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12.2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的原因,我们禁止或者限制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者包括遥控电子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但是,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博器。
12.3 航班禁烟
在我们所有的航班上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12.4 安全带
当您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13.1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我们为您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我们仅作为您的代理,而对于您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13.2 如果我们向您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14.1 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机场管理部门或我们的任何安全检查。
14.2您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对您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或您的证件不符合要求,我们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14.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您的行李时,您应当到场。对您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我们和其它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另请参见本条件16.1款之规定。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16.1 我们对您的运输责任受本条件约束,您航程中的其它承运人对您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16.2 我们仅对在客票承运人栏中填有我们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为其它承运人的运输填开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为上述行为。但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16.3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6.4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我们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6.5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的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我们的赔偿责任。
16.6 我们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任何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责任限额。
16.7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任何规定。
16.8 我们对因您的健康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不承担责任。
16.9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行李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6.10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16.11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8.1款禁止放置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政府对任何此类物品的没收,我们不承担责任。
16.12如果在您的托运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8.2款禁止放置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我们按照一般行李承担责任。
16.13由于我们的原因使您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您同机到达,造成您旅途生活不便,我们按规定给予您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16.14对由于运输中造成您或者您的行李的任何损害,我们按照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
16.15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丢失,我们按照该行李的实际重量计算赔偿额。对于无法确定行李重量的,我们按照您客票上列明的免费行李额进行赔偿。
16.16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损坏,我们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16.17您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已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除我们证明您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我们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16.18在为您办理行李赔偿时,我们将退还您已交付的逾重行李费,但对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17.1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证据。
17.2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您应在发现之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至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
17.3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您须在托运行李交付给您之日起2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
18.1 承运您和您的行李,您还应当遵守我们其它适用的规定和条件。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动,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患病旅客的运输规定,电子设备的限制使用规定,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的规定等。上述运输规定和条件,可向我们查询。
18.2 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18.3 本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19.1本条件自
19.2我们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运输规定、运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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