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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服务规定
无人陪伴儿童
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开始旅行之日已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无成人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年龄在5周岁以下的儿童单独乘机,山航不予承运。
1、旅客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应事先在山航或山航授权的售票处办理购票和定座手续,提出特殊服务申请,经山航同意后放可运输。
2、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下机地点安排人员迎接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孕妇旅客
1、怀孕满32周,但不足35周的妇女乘机应持有效的医疗单位医生证明文件(该文件应该在乘机前7天内签发有效)。
2、怀孕35周(含)以上者、预产期在4周(含)以内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七天者,山航不予乘运。
病残旅客
一)、病残旅客乘机,须提供县市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适合乘机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在班机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有效,病情严重的旅客,则应备有班机起飞前48小时以内填开的“诊断证明书”。
二)、病残旅客乘机,原则上需要由合适的人员陪同,最好是医生或护理人员,以便在旅途中及上、下飞机时予以照料。
三)、16周岁以下的聋哑/双目失明儿童单独乘机,山航不予承运。
四)、旅客需要轮椅,应在定座时提出并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
盲人旅客
一)、盲人旅客乘坐山航航班,须有成人陪伴。该盲人旅客按一般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二)、对于需携带导盲犬的盲人旅客,须在定座时提出并提供有关国家规定的动物入境或过境证明以及必要的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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